暂未收到上级部门关于“地摊经济”的具体实施方案,根据《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九条规定,禁止占用人行道、人行天桥、地下通道等道路和桥涵设施摆摊设点、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其他生产、经营活动。
根据上级有关精神,结合因地制宜原则,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正积极研究相关方案,协调属地政府在合适路段,开放临时占道摊点区,以达到市容环境管理与恢复社会经济相协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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