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福州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全面实行新式号牌管理的通告
根据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〉的决定》(福州市人民政府令77号)和《福州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告》(榕公综〔2019〕293号)等文件规定,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,市民应更换电动自行车新式号牌和行驶证。现期限届满,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自2020年6月10日起,福州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全面采用新式号牌,分为黄色和蓝色两种,实行分区域通行管理。
二、新式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允许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通行;新式蓝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允许在城区三环路以外的道路(不含马尾区罗星街道、马尾镇)通行。
三、未取得新式号牌的电动自行车,不得在五城区内上路行驶。
四、本通告中的五城区是指鼓楼区、台江区、仓山区、晋安区、马尾区。
特此通告
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
2020年6月10日
黄色号牌电动车
允许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。
蓝色号牌电动车
禁止在三环路(含)以内道路,马尾区罗星街道、马尾镇,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或路段通行。
此外,在其他县(市)区登记报牌的电动车不得在五城区内通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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