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条例》及相关法规内容,闽侯县禁放的区域、部位为:
1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;
2、车站、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
3、易燃、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;
4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
5、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;
6、城市(镇)主次干道及高架路、过街天桥、立交桥、隧道;
7、商场、超市、影(剧)院、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;
8、风景名胜区和林地、绿地、苗圃等重点防火区;
9、高层建筑物、城市(镇)木屋毗邻区;
10、其他法规规定或乡镇(街道)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禁止燃放的区域。
闽侯县限放区域界定为:
人员密集的生活居住区。
允许燃放时间为:
除夕、初一、正月十五、清明、端午、中秋等传统节日为全天,农历腊月二十四、正月初二到十四的六时至二十三时。
其他时间禁止燃放(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)。
各村(居)、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在本辖区内禁燃区域(部位)设置明显的禁燃标志,明确范围;在禁放区域允许安全距离外、限放区域内设置临时燃放点,张贴燃放时间等管理措施并安排人员值勤管护。
烟花爆竹除应当按照产品燃放说明进行燃放外,还应遵守下列规定:
1、不得向人群、车辆、建筑物抛掷,不得在窨井盖及放入窨井和下水管道内燃放;
2、不得妨碍行人、车辆安全通行;
3、不得采用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;
4、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,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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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罗源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汇总